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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胚胎是人又如何?」──湯姆森的〈一個支持墮胎的論證〉

文:墨墨

一般討論墮胎權時,支持或反對墮胎的陣營都會糾纏於胎兒在哪階段才算是人。此問題不能單單以醫學技術解決,甚麼是人本質上是一個道德問題,很難有確實答案。幸好,哲學家湯姆森(Judith Jarvis Thomson)早在1971年發表其著作〈一個支持墮胎的論證〉(A Defense of Abortion),以一系列思想實驗解釋若假設胚胎是人,懷孕者仍應有墮胎的權利。重點是,她叮囑我們謹記命題並不是「懷孕者在哪情況可中斷胚胎生命」,而是「政權可否迫使懷孕者繼續養育胚胎」。以下我希望從哲學角度爲大家解惑,證明人們應享有全面既合法的墮胎權。

哲學家湯姆森(繪圖:刺蝟)

 

(一)因姦成孕


首先,反對或質疑墮胎權的人都須先考慮最極端的情況──因姦成孕。在2021年香港警方便接獲79宗強姦報案,有三成九案件涉十六歲以下受害者[1]。湯姆森最著名的論證是她的小提琴家思想實驗,解釋爲何因姦成孕時有權墮胎。假如,有個小提琴家患了怪病,需他人的腎臟排毒才能生存,但只有你的血型與他吻合,你便是他唯一的救星。有天你醒來發現他的粉絲把你綁架,將你和小提琴家的身體連接起來,用你的腎臟當他的維生儀器。醫生跟你說,若你現在把管道拔掉便會殺掉小提琴家,但只要等九個月,小提琴家便會康復,可以獨立生存下去。

「你」與小提琴家。(繪圖:刺蝟)

湯姆森認爲,你願意犧牲九個月的自由固然是一件值得稱讚的善行,但你沒有義務成爲小提琴家的維生儀器。雖然生命可貴,但醫院逼使你困在病牀等九個月會是荒謬的事。若你同意不必在強迫之下成爲他人九個月的維生儀器,你也該同意懷孕者有權在強姦的情況下終止懷孕。若你同意這點,你便不是一個反墮胎者,因爲你已同意在某情況下墮胎是可以的。


除此之外,小提琴家思想實驗亦證明,就算懷孕者的生命不受威脅,他仍有墮胎的權利。很多人在思考墮胎問題時都會在此刻遲疑,如果懷孕者和胚胎也擁有生命權,明知自己沒有生命危險,唯獨自己能養育胚胎的話,理應不是該犧牲自由去救胚胎生命嗎?胚胎沒有維持自己生命的權利嗎?可是,一個人擁有生命權並不足以證明他有權利逼使他者維持生命基本需求。胚胎即使擁有生命權,也不代表他擁有使用懷孕者身體的權利,除非懷孕者同意把自己的身體給胚胎使用。若懷孕者同意胚胎存在他的體內,那是懷孕者的仁慈,並不是義務。我們須謹記,剝奪墮胎權等同政權強迫每位不情願的懷孕者繼續養育着胚胎,無論婦產服務和配套措施有多完善,這仍侵犯他們的身體自主。我們在其他領域也不會強迫人們爲他者獻出身體──連遺體的器官捐贈也不例外。


你可能會問,殺人是直接蓄意毁滅無辜者生命,殺人是錯的,所以墮胎不就是錯的嗎?湯姆森告訴我們,這論述的謬誤在於蓄意了結生命並不在所有情況下都不容許。例如,若你在上述的小提琴家思想實驗中認爲可把管道拔掉,而他者不可只因「殺人就是錯」阻止你,那麼邏輯上你亦須同意拔掉管道並不是謀殺,是容許的行爲。所以,懷孕者在生命受到威脅時有自我捍衛的權利,即使這麼做意味著胚胎的死亡。

 

(二)做足避孕措施意外懷孕


就算性行爲是自願的,若果做足避孕措施仍意外懷孕,懷孕者也沒有同意賦予胚胎使用身體的權利。湯姆森打了個比方:房間窗外有些「人類花粉」飄在空中,傳到屋內接觸傢俬會誕生人類。你把房間的窗戶全都用紗網封密,但剛好有個紗網破了小洞,花粉因此飄入屋內受精。就算受精卵離開房間後不能生存,那受精卵有權使用你的房間嗎?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總不能因為有某些風險存在,而把門窗全部封死,屋內也不放任何擺飾。即是說,若我們能同意性行爲的合理動機不限於生殖,亦同意現有避孕措施都不能將妊娠機率降至零,也不可能要求人們切除子宮才進行性交,那麼我們就應該同意意外懷孕者並沒有容許胚胎存活他的體內,因此墮胎不算是不正當殺害。

意外懷孕?(繪圖:刺蝟)

有香港網民認爲,雙方在進行性行為時已經默許同意接受可能成孕的後果,所以只有在因姦成孕時才能墮胎。首先,我相當肯定絕大部分人有避孕地進行性交時都沒同意接受可能成孕的後果。再者,某行爲可被理解爲「默許同意」了某事情的先要條件是一個大多數人也清楚明白的恆常慣例,而香港社會並沒有一個慣例列明進行性行為可理解成默許懷孕大半年。我們可說,進餐廳點餐就是表達願意用餐後付錢,但不可能說進行性交就是表達出願意讓胚胎使用自己子宮的意圖。這辯駁亦適用於沒有避孕的情況。

 

(三)沒有避孕意外懷孕


如果性行爲是自願的,不想懷孕卻沒有避孕,意外懷孕者有墮胎權嗎?這問題湯姆森沒有直接地回應,但哲學家布寧(David Boonin)認爲第一點論證的「胚胎沒有維持生命基本需求的權利」原則足以解釋爲何沒有避孕而意外懷孕也有權墮胎。


一些人覺得這情況與做足避孕措施時懷孕有很大區別,因懷孕者須爲魯莽的行爲承擔責任。我們一般想,若果你做了一個自願的行爲,而該行爲引致他人需依賴你,你則有責任爲他人提供該協助。此責任原則看似能反駁我的論點,因爲就算懷孕者沒同意過養育胚胎,懷孕者的自願性行爲引致胚胎需靠懷孕者的身體生存,所以該有責任養育胚胎。


但布寧發現「行爲導致他人需要我們協助」有歧義。第一是,做出該行爲之前那人已經存在,並不需依賴你活着;這則是我們一般思考責任時聯想到的情況。但第二個意思是,若不是做了該行爲,那人根本不會存在。前者和後者的分別是,前者的行爲可被形容爲傷害了他人;但後者不能稱之爲傷害,因爲該行爲的性質是給予了胚胎一些原本沒有的生命力,沒有奪取胚胎任何利益。明顯地,只有後者適用於懷孕的情況。簡單來說,懷孕者意外或魯莽地給予了胚胎一些生命力並不代表他有責任延續其生命,因爲性行爲本身沒有傷害了胚胎,而政權也沒有權利迫使懷孕者維持胚胎生命的基本需求。

 

(四)有意懷孕但懷孕後改變主意


若懷孕者一開頭是心甘情願地懷孕,但過了一會因承受不了生理或心理傷害選擇墮胎可以嗎?就算一開始同意懷孕,也不代表政權可迫使懷孕者繼續懷孕直至嬰兒出生爲止。無論懷孕者爲何決定墮胎,如因伴侶離開、經濟困難或懷孕導致身體不適,政權或外人也不該否定。人們應擁有全面的身體自主權,因此我們不必擔心墮胎權可被「濫用」。


你可能會想,以上整個哲學討論忽略了「父母對子女的道德義務」的前提,所以懷孕者沒權墮胎。又或者你覺得就算沒能力撫養,也可以照生下來給他人收養。布寧發現「父母對子女的道德義務」也是有歧義的原則,分別是有血緣關係和沒有血緣關係的父母。他認爲有血緣關係不足以證明政權可逼使父母繼續懷孕直至嬰兒出生。譬如,有人給你下了藥,在你昏迷時從你的身體取出一些精子/卵子,使卵子受精,然後植入一個女人的身體。數年後,那胚胎長大成一個小孩,但患了貧血病,急需骨髓移植才能保住性命。就算你是他唯一合適的捐贈者,我想你應該不會同意那陌生的小孩可要求法庭逼使你捐贈骨髓,所以血緣關係並不足以推翻墮胎權。但沒有血緣關係的父母也應有此權利。


又例如,你與伴侶收養了一個小孩,數月後他患了貧血病,需要你骨髓移植。若你是不願意的話,政權又可否強迫你移植骨髓?可能你在此會有些猶疑,因爲收養小孩時已經同意了撫養小孩,或者父母與孩子之間建立長久的親情會使父母有責任獻出其骨髓。但這兩點也不足以推翻墮胎權,因爲無論因姦受孕或意外懷孕,想墮胎的人從未同意過撫養小孩,更不會與胚胎建立親情。有意懷孕但改變主意選擇墮胎的情況亦已在上段解釋。所以,父母對子女的道德義務並不包括利用父母的人體器官維持胚胎生命。


亦有人擔心墮胎合法化會造成滑坡效應,變相可容許殺嬰。但這不影響湯姆森的論述,因爲她的論述不依賴「胚胎不是人」的說法。這文章一直在論證的原則是,儘管胚胎需要懷孕者的身體來維持生命,他仍可選擇不讓胚胎使用他的身體。這並不意味他有權利殺害可獨自生存的早產嬰兒──這也不是任何支持墮胎合法者的主張。事實上,九成墮胎發生於懷孕早期(13週前),只有約1%的懷孕者在20週後墮胎,研究亦指20週的胚胎仍未可獨自生存,在這階段未能感受痛楚。大部分墮胎者都希望可更早終止懷孕,但因流程上的拖宕、缺乏資訊和金錢導致延誤墮胎的時間[2],在美國甚至有「假墮胎診所」蓄意使懷孕者錯過合法墮胎的週期[3]。所以,只有合法、廉價及按需的墮胎服務才能減少對懷孕者和胚胎的傷害。

 

結論


以上用了身體自主的角度論證墮胎的權利,解釋爲何政權在任何情況都不應干涉墮胎。除了哲學以外,我亦請大家從女性主義歷史和社運的視角正面地理解墮胎權的重要性。無論如何,打破墮胎禁忌必然是實踐女性身體自主的一大步。

 

參考資料

[1] 香港特別行政區。(2022年1月27日)。2021年香港整體治安情況[新聞公報]。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201/27/P2022012700577.htm

[2]Guttmacher Institute. (2019, November). Later Abortion. Evidence You Can Use. https://www.guttmacher.org/evidence-you-can-use/later-abortion

[3]McIntire, L. (2015). Crisis Pregnancy Centers Lie: The Insidious Threat to Reproductive Freedom. NARAL Pro-Choice America Foundation. https://www.prochoiceamerica.org/wp-content/uploads/2017/04/cpc-report-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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