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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監禁命令及刑事責任減免

撰文:野花
本文為「障礙與人權」系列的末篇。請按系列主頁上一篇閲讀本特輯的其他文章。

上文提及被裁定「不適合答辯」的被告雖然不會被定罪,但若他被裁定有作出控罪中的行為,便很有機會要接受入院、監管及治療、或監護的命令,具體命令和時長取決於精神科醫生的專家建議。這釀成一個沒有被定罪的人,卻因「病」而失去人身自由的畸形情況。


雖然法庭以「促進被控人的利益或福利」和「保護公眾着想」為由合理化這些命令,但入院令和治療令等同強制精神科治療,完全漠視了被告知情選擇是否接受醫療程序的權利。再者,現實個案中有不少被醫生評估為精神狀態不穩定、有暴力傾向的被告,會被長期甚至無限期羈留於精神病院。雖然入院治療嚴格來説不是刑罰,但就結果而言,這顯然剝奪了被告的自由。同時,實際上只有精神障礙者才會面對這種基於風險和未發生的情形的羈押和治療,這違反了《殘疾人權利公約》中多項確保平等待遇的條文,包括:


  • 第十四條:禁止基於殘疾而剝奪人身自由及安全

  • 第十五條:禁止對殘疾人士實施有辱人格的待遇和醫學試驗

  • 第十七條:保障殘疾人士享有身心完整性

  • 第十九條:確認殘疾人士有權獨立生活和融入社區


相反,有作出犯罪行為者,亦有可能因「病」而毋須負上(全部)刑事責任。精神問題是刑事案件中的抗辯理據之一。例如被告可辯稱自己案發時精神錯亂(insane),引致他不知自己所為有錯,若法庭接納,他便會被判因精神錯亂而無罪的「特別裁決」。這類被告即使被判罪名不成立,亦會被判入院令,箇中問題如同上文所述。除了精神錯亂之外,辯方亦可援引其他精神障礙以爭取脱罪或減刑。例如在謀殺案中,被告若能證明自己神志失常(如情緒病發作),而失常程度足以減低被告殺人時的意識責任,法庭便會裁定他謀殺罪不成立、改判誤殺罪成。


對於精神病應否作為減低刑責的理據,法律學界大有爭辯。《公約》的草擬人之一 Tina Minkowitz 提出要廢除精神錯亂辯護,因為只有讓精障者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才能充分體現他們有自決的能力和權利。她主張應該只集中鑒定控罪的基本元素(犯罪行為 actus reus,及犯罪意念 mens rea)是否兼備來判斷罪責:辯方可以嘗試證明被告案發時的推理和自制能力受影響——不論影響是來自環境因素、情緒波動、身處危急情況、還是精神狀態——因此不具有犯罪意念,而毋須依賴精神病診斷。同時,受精神障礙影響不必然是缺乏犯罪意念的證據:譬如一個思覺失調患者認為自己是士兵,在「戰事」中殺害多個「敵軍」,他雖然錯誤理解現實情景和自己的身分,卻清楚自己在殺人並有意為之;若他被判有罪,也是合乎法理的。[2]


Tina Minkowitz 曾被診斷患有精神病,她視自己為精神病學的倖存者。透過人權律師的專業,她多年來竭力推動精障者平權運動,並代表 World Network of Users and Survivors of Psychiatry 參與《公約》的起草及討論。 // 圖片來源:El Periódico


相反,亦有論者認為必須保留不適合答辯機制及精神錯亂辯護。美國學者 Michael Perlin JD 認為這些程序能避免精障被告被迫參與他們沒有能力理解的審訊。他指出,法律從業員對精障者的態度普遍帶有頗嚴重的歧視,以致他們得不到可靠的辯護。數據更顯示,在監獄中精障者經常遭受懲教人員和其他在囚人士的針對、暴力、欺凌和性侵。Perlin 因此認為精神錯亂辯護是精障者必要的保護,避免他們被法庭誤判有罪而被判監和遭到苛待。[3]


Perlin 的出發點是「保護」,與普遍法律制度的家長主義意識型態同出一轍:精障者被認為有缺陷,需要專門的機制才能有效管理,以「保障他們的福利」和「促進公眾利益」。精障者運動則提出,病稱以外,精神障礙只是人的其中一種狀態和痛苦現象。精神醫學不應被賦予如此大權力,將「精神病人」劃分為另一種人,用例外的規則對待,閹割他們的人權和尊嚴。其實 Perlin 的擔憂不無道理,但重視人生而平等的政策方向,正是要求司法系統發展出完善的「中介人」制度,並推行監獄改革和普遍的反歧視教育,以移除阻礙身心有缺損者在平等基礎上,充份而有效地參與社會的態度和環境障礙。


 

註:


[1] Minkowitz, T. (2014). Rethinking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from a critical disability perspective: The abolition of insanity/incapacity acquittals and unfitness to plead, and beyond. Griffith Law Review, 23(3), 434-466. https://www.tandfonline.com/doi/abs/10.1080/10383441.2014.1013177.


[2] 士兵的例子取自 Gooding, P., & Bennet, T. (2018). The Abolition of the Insanity Defense in Sweden and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New Criminal Law Review: An International and Interdisciplinary Journal, 21(1), 141–169. 思覺失調士兵的情況就如一個因為宗教(例如聖戰)原因而殺人者:即使他對現實的掌握在某種意義上是錯誤和反常理,但因為他確是真誠相信自己的世界觀,「有意圖」地殺人,因此應判有罪.


[3] Perlin, M. L. (2017). God said to Abraham/Kill me a son: Why the insanity defense and the incompetency status are compatible with and required by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nd basic principles of 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 American Criminal Law Review vol. 54, 477-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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