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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精神科治療

撰文:野花
本文為「障礙與人權」系列的首篇。請按系列主頁上一篇下一篇閲讀本特輯的其他文章。

若你因為生理疾病而被強制送院、未經諮詢下被醫生注射藥物到體內,即使你有意識仍無法拒絕治療或離開,你想必會覺得這是嚴重的不公。這卻是精神障礙者可能面對的遭遇:現時醫生可以基於精障者的「自身健康或安全」或「為保護他人著想」,向法庭申請將他送往精神病院及進行治療;在特殊情況下(通常是被精神科醫生認為會對他人造成危險),更可強制無限期留院。



這相當於對一個人禁錮和強行用藥,無疑侵犯了他的人身自由和知情同意權。可是在控制風險的論述下,大眾容易認為如果某人有自殘或傷人念頭,或因心智障礙而不能有效與他人溝通,便需要專業人士介入,就算強行為之亦無可厚非。但事實上,真的有必要為此犧牲精障者的人權嗎?制度如何能避免凌駕病人意志?


近年「預設醫療指示(advance healthcare directive)」變得普及,臨終病人可趁清醒時交代希望拒絕哪種維持生命治療、自己的價值觀和對於接受照護的意向。[1] 倘若之後失去「精神上行為能力」,醫護人員仍有法律責任依循他的預設決定進行照護。這讓病人能真正掌握自己的生死,他人不得以保護病人福利之名替他拿主意,是醫療體制的一項重大進步。


香港已解散的反精神科組織「跳制」製作的標語 // 圖片來源:跳制網站


對於不能時常有效表達想法和有自殘意圖或行為的精障者,亦可用類似制度協助他們自決,即「支持性決策(supported decision making)」:由當事人自行委任支持者,負責與當事人互動協商、盡可能了解他的價值觀、促進他為自己作出知情的決定。這是一個持續和通盤的溝通過程,目的是讓第三者能按照當事人的願望行事,包括按他的意志選擇是否接受哪種醫療介入。若當事人未就某種情況表達意向,第三者更不能妄自定奪什麼是他的「最佳利益(best interest)」,而須按照「當事人意願和偏好的最佳解讀*(best interpretation of will and preferences) 」作出決定。


對於可能傷害他人的精障者,收押在精神病院「以防萬一」看似是惟一選項,但制度卻不會對「心智健全者」防患未然。其實無論「健全」或「受障」,幾乎任何人都可能使用暴力;數據亦顯示,精神病人的暴力行為發生率與非精神病人在統計上沒有區別(詳見〈花非花 病非病〉小知識一文)。但「健全者」毋須被醫生檢驗他有沒有暴力傾向、會否危害社會,從而被預防性羈留在醫院,被迫接受治療。相反,他若表現出傷人意圖或行為,理應被執法人員拘捕,在危機解除後將他釋放。期間如果他已懷疑犯法,則會被檢控。有平權倡議者便主張精障者應獲同等對待:他的言行應由司法系統以一貫原則處理,若醫生評估他的情況與精神障礙有關,則可向他建議治療方案,由當事人自決是否接受。


這些改革方案旨在廢除強制精神科治療,透過支持性決策等措施輔助精障者自決,將選擇醫療方案的權利復歸當事人手中,並保障他們的人身自由,避免以保護之名造成的傷害。


 

註:


* 作者譯


[1] 「預設醫療指示」、「預設照顧計劃」等措施在不同國家地區的實行各有不同。讀者可參考醫管局臨床倫理委員會的小冊子,了解香港的情況:https://www.ha.org.hk/haho/ho/psrm/Public_education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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