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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合受審/不適宜答辯

撰文:野花
本文為「障礙與人權」系列的第三篇。請按系列主頁上一篇下一篇閲讀本特輯的其他文章。

我們不時會在新聞中讀到「被告不適宜答辯」的描述:控辯雙方各自傳召精神科醫生作供,法官和陪審團聽罷便會裁定有精神障礙的被告可否受審。被裁定不適合者,會由法官根據精神科醫生的建議,判處入院令等監禁刑罰以外的命令,以促進「被告的福利」或「保護他人」。這與慣常的刑事司法制度截然不同。


在此部分,我們先討論「不適合受審/不適宜答辯」的裁定。在刑事案件中,法庭關注被告能否理解控罪、明白審訊程序、決定答辯方向、及指示代表律師。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如果經精神科醫生評估後,法庭信納被告不適合答辯,審訊便須中止,而被告不可被定罪和判刑。然而,法庭仍須就已有資訊和控方進一步援引的證據,判斷被告有否曾作出控罪中的行為。雖然法庭可指定特定人士為辯方提出證據,但被告本人並不能如正式審訊一般進行抗辯、提出辯方的案情和見解。


法律學者關注以上機制有牴觸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嫌。前港大研究員 Dr. Jane Richards 認為上述制度剝奪被告回應和挑戰控罪的權利,隱含着只有思想和行為符合大眾對「理性」的想像者,才配得上正常待遇的假設,把精障者視為「二等公民」。[1] 城大的 Dr. Andra le Roux-Kemp 指出法庭關注的答辯能力其實與心智障礙或病況無必然關係,因為人按照相關資訊思考和決策的能力,本身就會隨時間和情況而有變化,而且人際間亦有差異。[2] 過分依賴精神科診斷來辨別某人是否「適合答辯」,會對精神病造成標籤效應。如果法庭擔心被告跟不上審訊程序會造成不公,便應該提升各種程序的通達程度,以迎合不同人的需要。因此,Le Roux-Kemp 提倡香港應參考英國的法律改革,[3] 引入「中介人」協調被告和法庭之間的溝通,盡可能輔助被告參與審訊,而不是預先將某類別的市民排拒在制度之外。


2019年成立的英國非牟利團體 Intermediaries for Justice 專門為弱勢的被告及證人提供免費「中介人」配對服務,包括兒童、心智障礙者、受創傷者、老人等。「中介人」須由專業人士擔任,如言語治療師、社工、老師和心理學家,可謂「溝通專家」。「中介人」會與當事人會面,以了解他們面對的溝通困難和判斷他們的理解能力,並就此撰寫報告,建議法官、雙方律師和警方在與他們對答時,應使用哪些表述方法,讓他們更容易明白審訊和盤問過程。「中介人」亦可在錄口供和審訊時全程陪伴在當事人身旁,使用溝通道具(如輔助表達情緒的表情版、寫上不同答覆的提示卡)協助他作供、向他解釋審訊內容和進度、向法庭示意可能出現誤解的情況。「中介人」亦須留意他們的情緒狀態,需要時「中介人」有權提出暫停審訊,讓當事人休息。


「中介人」服務在英國獲得政府及司法界廣泛認可,因為它盡可能讓被告能參與完整及公正的審訊,只有在絕對必要的情況下才會以例外方法處理。現時英國已將「中介人」制度化,在《殘疾人權利公約》的角度而言,這項政策能促進精障者獲得公平審訊,並在行使申辯的權利時得到所需的協助,值得香港參考。


 

註:


[1] Richards, J. (2021). Discrimination against Defendants with Disabilities in the Hong Kong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Unfitness to Plead Rules, the Insanity Defence and Disposition Orders. Hong Kong Law Journal 51(3), 875-916.


[2] Le Roux-Kemp, A. (2019). The Fair Trial Rights of Accused Persons Found 'Unfit to Plead and Stand Trial'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Cambridge Law Review 4(1), 1-31.


[3] 可參考英國「法律改革委員會(Law Commission)」的有關不適合答辯的報告:https://lawcom.gov.uk/project/unfitness-to-pl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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